(2017)京0111民初9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文宗与许仁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宗,许仁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801号原告许文宗,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许仁宗,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邵英丽,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宗与被告许仁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宗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仁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文宗撤诉。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静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