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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庆如诉被告李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如,李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304号原告:王庆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碧波被告:李勇。原告王庆如诉被告李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王庆如负担。审判长 何 意审判员 王雅芳审判员 刘进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马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