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与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4200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负责人:常永谦,系经理。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运科,系经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与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的负责人常永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搬家费8,110元及利息(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至8月24日将被告的物品由软件园17号1楼搬运到英华街12号和开发区等地,并有大件家具的拆装,共产生8,110元的搬运费及拆装费用,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至8月25日,原告为被告拆装、搬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财务账册等,产生搬运费及拆装费共计8,110元。被告公司员工郭传鹏为原告开具了大连信开数码搬家费用明细,并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拆装、搬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财务账册等,被告公司的员工也在搬家费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故原、被告之间形成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运输义务,且双方对账确认运输费为8,110元,虽然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8,11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还应向原告给付利息,双方在2016年9月1日对账完成,故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放弃答辩及举证不能的相关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运输费8,11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华搬家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