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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832号申请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92917XL。法定代表人:卢朝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大院地横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471941R。法定代表人:邹勇刚。申请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6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翔橡胶(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达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6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占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