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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714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罗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罗某、马某于201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罗某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罗某要求离婚,被告马某同意离婚;二、原告罗某给付被告马某经济帮助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