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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乡县诚沣农贸有限公司、赵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诚沣农贸有限公司,赵卫兵,郑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诚沣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660923-0。法定代表人李朝辉,经理。被执行人赵卫兵,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羁押在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执行人郑建国,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诚沣农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卫兵、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