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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欣、刘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欣,刘柯,黄玉真,商丘市商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778号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1号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04400Q。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欣,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柯,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黄玉真,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代庄金平小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福进,职务总经理。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欣、刘柯、黄玉真、商丘市商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正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