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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希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希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希富,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希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希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董希富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往龙港镇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龙港镇龙美路203号前路段时,将车停于该处并在车上睡觉。当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董希富在车内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希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希富深度醉酒驾驶汽车,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董希富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希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书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