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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662���申请人许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因双方已经和好,并且领取结婚证,申请人自愿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国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