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662���申请人许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因双方已经和好,并且领取结婚证,申请人自愿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国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