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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166朱立银与周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银,周德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166号原告:朱立银,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龙,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雨,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朱立银与被告周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立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立银负担。审 判 长  葛 蕾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詹文成书 记 员  王天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