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春生、黄贤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生,黄贤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林春生,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贤镋,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生与被执行人黄贤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春生与被执行人黄贤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贤镋车辆未实际扣押,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黄贤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春生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1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春生发现被执行人黄贤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