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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冯爽与卢春景、王巧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爽,卢春景,王巧岭,晁玉强,姚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65-1号原告:冯爽,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春景,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被告:王巧岭,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牡丹区。与被告卢春景系夫妻关系。被告:晁玉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姚瑞霞,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与被告晁玉强系夫妻关系。原告冯爽与被告卢春景、王巧岭、晁玉强、姚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情况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马凤菊人民陪审员  刘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