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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港梦针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张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港梦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张元春,孟庆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89号原告:义乌市港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4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龙,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南苑社区前成小区69幢1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春。被告:张元春,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孟庆玲,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义乌市港梦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张元春、孟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港梦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港梦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