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精诚高压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精诚高压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精诚高压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73年1月20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精诚高压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小龙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6月26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6月2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成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