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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卞旭义与江国世、常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旭义,江国世,常志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6630号原告卞旭义,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代理人朱立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国世,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常志静,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卞旭义与被告江国世、常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旭义的委托代理人朱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国世、常志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旭义诉称,被告江国世、常志静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原告为被告供应印花颜料,两被告在购货单上签名确认。2015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000元,当日被告江国世为原告出具金额为54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2015年8月1日前付清。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国世、常志静支付原告卞旭义欠款54000元及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国世、常志静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关系,被告江国世、常志静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原告为被告供应印花颜料,两被告在购货单上签名确认。2015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000元,当日被告江国世为原告出具金额为54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2015年8月1日前付清。后该款项原告向两被告索要未果,诉来法院。上诉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购货单及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江国世、常志静尚欠原告卞旭义货款5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江国世、常志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该债务被告江国世、常志静负有共同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江国世、常志静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国世、常志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国世、常志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卞旭义欠款54000元并支付原告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雅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