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丹、董美瑛、孟玲雪、石小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丹,董美瑛,石小维,孟玲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11号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星。被告:韩丹,男,1982年09月26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董美瑛,女,1986年03月04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石小维,男,1990年02月10日生,现住梨树县。被告:孟玲雪,女,1989年05月01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丹、董美瑛、石小维、孟玲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剩余75因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