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5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费海斌、蒋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海斌,蒋建忠,吴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费海斌,男,1988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洵区。被执行人蒋建忠,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再行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跃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