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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润林不锈钢装饰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孟庆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润林不锈钢装饰制品厂,孟庆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润林不锈钢装饰制品厂,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经营者刘云萍,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孟庆年,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润林不锈钢装饰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孟庆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85259元,案件受理费1746元、保全费23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到期债权,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后,其主动履行了73401.2元。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连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