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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930号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该公司职员。被告:董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