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930号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该公司职员。被告:董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