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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德会与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会,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657号原告:高德会,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坤,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洪智青,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军,系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高德会与被告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高德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德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高德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乐法官 助理 陈雅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婷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