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廉飞、柴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廉飞,柴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廉飞,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万荣县。被执行人柴筱琴,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廉飞、柴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廉飞、柴筱琴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廉飞、柴筱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