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夏欢与张文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欢,张文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463号原告夏欢,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钟晓锋,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文晋,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欢诉被告张文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计收628元,由原告夏欢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