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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夏欢与张文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欢,张文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463号原告夏欢,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钟晓锋,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文晋,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欢诉被告张文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计收628元,由原告夏欢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