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兰集涛与兰凤溪、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集涛,兰凤溪,刘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13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宝锋,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宝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家林、被告人魏宝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宝锋到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趁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未锁门之际,潜入张某家中,将卧室床头柜内的600元现金盗走。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宝锋到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趁被害人张某家中无人,未锁门之际,潜入张某家中,撬开卧室衣柜内的抽屉,将抽屉内的一枚老庙金戒指、一条老庙金项链和金吊坠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项链、金吊坠、金钻戒指价值分别2774元、1528元、1699元。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宝锋到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用之前从被害人张某家中偷来的大门钥匙,进入张某家中,但未偷得财物。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宝锋到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趁其家人熟睡之际,将卧室桌子上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2335元。2017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宝锋到巩义市芝田镇寨沟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将孙某卧室床头柜内的100元现金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魏宝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王某、孙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手机收据、老庙吊牌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宝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魏宝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宝锋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宝锋第三起犯罪系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宝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未追回被害人张幸旺现金六百元,金项链、金吊坠、金钻戒指(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774元、1528元、1699元);被害人王东生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5元);被害人孙建营现金人民币100元;依法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坤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