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繁与佟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繁,佟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57号原告李繁,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佟文静,女,49岁,蒙古族,干部,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李繁诉被告佟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繁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繁撤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