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毅与东鑫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东鑫集团有限公司,刘汝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32-3号原告王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璇,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鑫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双桥,董事长。诉讼代表人东鑫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顾非。第三人刘汝萍(别名刘大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东鑫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汝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刘汝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第三人刘汝萍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刘汝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刘汝萍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