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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毅与东鑫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东鑫集团有限公司,刘汝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32-3号原告王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钢,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璇,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鑫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双桥,董事长。诉讼代表人东鑫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顾非。第三人刘汝萍(别名刘大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东鑫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汝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刘汝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第三人刘汝萍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刘汝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刘汝萍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