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成孝与王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孝,王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孝,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国喜,男,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孝与被执行人王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上查控,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喜银行账户12,227.00元,法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国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