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兆龙与徐艳东、濮晓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兆龙,徐艳东,濮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财保22号申请人:孙兆龙,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振铉、刘琴,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艳东,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濮晓清,女,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孙兆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艳东、濮晓清价值1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孙兆龙已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兆龙称,被申请人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79万元,后申请人一直催要,被申请人未能归还借款,且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意图将自己主要资产的房屋委托中介出售,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孙兆龙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艳东、濮晓清价值1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