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杨槐松,男性,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