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绪生与范开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生,范开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783号原告:秦绪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范开圣,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仲光明,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秦绪生与被告范开圣、仲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秦绪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绪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鲁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