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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锦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锦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108号原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3号橡树星座B座2304室。法定代表人:付建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锦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号楼06层10610室。代表人:张益宁,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锦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陕西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