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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九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700号李九恩,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元××县××村南××号,联系电话182××××8980李胜周,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北褚乡西阳村李九恩申请李胜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77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九恩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7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