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兵、许丽艳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许丽艳,陶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兵,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许丽艳,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7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7年7月12日执行逮捕,淮南市看守所以被告人许丽艳患有心肌缺血为由不予收押,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陶志根,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7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7年7月12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兵犯盗窃罪、许丽艳、陶志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兵、许丽艳、陶志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张兵伙同他人在本区前锋花园小区、阳光国际城小区、新康医院对面赵某2孜路边,盗窃他人电动车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丽艳、陶志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交了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机动车、电动车销售统一凭证、淮南欧派电动车专卖店销售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许丽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陶志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1日夜,被告人张兵伙同姚某2(另案处理)来到本区前锋花园小区一居民楼前,窃取了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该处的淞沪钱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随后,二被告人在本市潘集区高皇镇的一个路口以1700元的低价将该车辆卖给孙某(另案处理),孙某在明知该车辆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并将收购来的车辆以2800元的低价再次转卖给被告人许丽艳、陶志根夫妇。许丽艳、陶志根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第二日早晨8时许,被害人赵某1发现车辆被盗,随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根据该电动三轮车内安装的定位装置,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许丽艳、陶志根家院内将该车查获。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6176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赵某1。2.2017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兵伙同姚某2来到本区阳光国际城小区的一栋居民楼里,窃取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后二人将车辆低价出售给他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739元。3.2017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兵伙同他人携带撬别工具来到本区新康医院对面巷子里的赵某2孜路边,窃取了被害人姚某1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528元。上述事实,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电动车销售统一凭证、淮南欧派电动车专卖店销售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赵某1、李某1、姚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於奥明、平某、孙某、姚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兵、许丽艳、陶志根的供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认〔2017〕040号、1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作案三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丽艳、陶志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价值6176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丽艳、陶志根为自用而收购赃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二、被告人许丽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陶志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四、对被告人张兵盗窃所得的李静静的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姚昌鹤的欧派牌电动三轮车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王维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