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石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石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97号原告:重庆石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33170630-7。法定代表人:张苇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晨曦,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2291883J。法定代表人:宋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石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奇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石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成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