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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运亚、祝井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运亚,祝井宝,茆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879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单位职员。被告:祝运亚,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祝井宝,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茆丽,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运亚、祝井宝、茆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