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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单位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金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莫应平。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单位住址:贵州省盘州市红果镇电信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徐文发。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迈克尔轨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70140元,支付截止2015年8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20728元,自2015年9月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0.7%支付至全部货款付清的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41元和执行费5763元。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鲁国顺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