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桂安与刘洪亮、宋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桂安,刘洪亮,宋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常桂安,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刘洪亮,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宋培丽,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北阳镇骑河黄庄村。申请执行人常桂安申请执行刘洪亮、宋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桂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