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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华与被告凌勇、被告平利县利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359-1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原告吴华与被告凌勇、被告平利县利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92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计算错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其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陕09**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二十二行的“共计40809.54元”变更为“共计47809.54元”。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