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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燕华与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燕华,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653号原告:杜燕华,女,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特,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县城北外环西首。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政府环保大厦18楼。负责人:王洪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燕华诉被告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燕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杜燕华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