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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铅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建平、夏训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平,夏训英,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铅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平,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夏训英,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上饶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夏青,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饶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训英、夏青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夏训英、夏青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