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树兰卞美真与邢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兰卞美真,邢大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593号之一原告:郑树兰卞美真被告:邢大勇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大勇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作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