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兰英与刘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兰英,刘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938号原告:林兰英,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刘远文,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林兰英与被告刘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林兰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兰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文正审判员 吴志明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