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576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07号新青年广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32355878。法定代表人:郭力前。委托代理人:叶露茜、黄歆涵,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炎生,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炎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炎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回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缪佳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