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龙海诉钟珊、曹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海,钟珊,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1895号原告:李龙海,男。被告:钟珊,女。被告:曹强,男。原告李龙海与被告钟珊、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珊、曹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钟珊、曹强给付货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钟珊、曹强于2016年8月6日与原告李龙海发生生意往来,期间由于被告钟珊、曹强资金周转困难请求赊账,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但被告钟珊、曹强却以各自借口各种理由不还。2017年1月20日,被告钟珊向原告李龙海出具10000元的借条,口头承诺1月30日之前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钟珊、曹强又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李龙海的诉讼请求。被告钟珊、曹强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6年8月6日开始原告李龙海向被告钟珊、曹强供应布料。2017年1月20日,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钟珊、曹强确定欠付原告李龙海货款10000元,并由被告钟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2017年1月20日止总计欠款10000元”。之后,经原告李龙海多次催收,被告钟珊、曹强欠付的10000元货款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最终结算,被告钟珊、曹强确认欠付原告李龙海货款10000元,但是至今未付。故对原告李龙海要求被告钟珊、曹强支付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珊、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龙海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珊、曹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