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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雒XX诉被告李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XX,李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83号原告雒XX,男,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被告刘XX,女,汉族,系被告李海民之妻。原告雒XX诉被告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李XX、刘XX身份信息不具体不明确且原告不能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雒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