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亦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亦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5218号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77721211-7。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逸凡,男,该行员工。被告:欧亦栋,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9967.78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6日为2351.98元、滞纳金为4422.03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收取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卡(贷记卡)卡号62×××953申领时间2013年7月11日信用额度1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含),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透支事实2013年8月4日开始透支,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陆续透支消费,此时形成透支本金9967.78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透支起至今,均未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967.78元透支滞纳金498.39元透支利息2354.98元备注1.原告主动停收2016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2.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9967.78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9967.78元×5%=498.3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亦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67.78元及利息2354.98元、滞纳金498.39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欧亦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福权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人民陪审员 吴如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