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磊、卢静、卢秀、袁祥宗、袁刘氏与周建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磊,卢静,卢秀,袁祥宗,袁刘氏,周建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597号原告:卢磊,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卢静,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卢秀,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袁祥宗,男,193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袁刘氏,女,193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行,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771205X8(1-1)。负责人:王洪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磊、卢静、卢秀、袁祥宗、袁刘氏与被告周建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磊、卢静、卢秀、袁祥宗、袁刘氏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行的起诉,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全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磊、卢静、卢秀、袁祥宗、袁刘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磊、卢静、卢秀、袁祥宗、袁刘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9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