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帅、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帅,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冯帅,男,回族,1982年9月9日生,农民,住凤阳县,被执行人:金波,男,汉族,1989年4月6日生,户籍地明光市,现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冯帅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