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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邝满芝与陈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满芝,陈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5民初401号原告:邝满芝,女,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娟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华,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武县武水镇。原告邝满芝与被告陈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满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邝满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陈俊华赔偿损失2197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19时40分许,陈俊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武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武水镇人民政府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力,将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邝满芝撞倒致受伤。事故发生后,陈俊华弃车逃逸。邝满芝被送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经诊断为L1-L4右侧横突骨折,肺挫伤。住院期间,花医疗费检查费3136.1元。邝满芝在伤未愈情况下出院继续购买药物治疗,花药费1788元。2016年9月23日复查花检查费541元。2017年6月13日,经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鉴定,邝满芝的误工期100日,护理50日、营养50日。本次事故,经临武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俊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俊华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邝满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门诊、住院费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邝满芝在外用药,因无处方单和正式发票,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19时40分许,陈俊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未购买交强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武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武水镇人民政府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力,将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邝满芝撞倒致受伤。事故发生后,陈俊华弃车逃逸。经临武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俊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邝满芝被送往临武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天,诊断为L1-L4右侧横突骨折,肺挫伤。花门诊费用1111元,住院花医疗费检查费2025.1元。2016年9月23日复查花检查费541元,陈俊华出200元。2017年6月13日,经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鉴定,邝满芝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50日。邝满芝为农村居民,无业。另,2017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3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063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人.天。本院认为,陈俊华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邝满芝,经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俊华负全部责任,邝满芝要求陈俊华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邝满芝主张的损失21978元,经核实,可以认定的费用为医药费3477.1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合计9077.1元。其他部分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对邝满芝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9077.1元,陈俊华应予赔偿。其余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俊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俊华赔偿邝满芝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9077.1元;该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驳回邝满芝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陈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