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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1906号原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法定代表人:谭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镇、王冬焱(实习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紫金中路(一校路口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增,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与被告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镇、王冬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增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增金公司返还原告1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王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事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增金公司全权处理王某某工伤纠纷一事,原告凯瑞公司通过宋某某的账户支付给被告250000元赔偿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处理委托事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已返还给原告60000元,其余款项未返还,按照合同约定违约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20%的违约金。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请。被告增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5日原告凯瑞公司与被告增金公司就王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事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乙方: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处理王某某工伤事故纠纷一事,甲方前期支付乙方250000元作为赔偿金。如纠纷处理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原告凯瑞公司通过宋某某的账户支付给被告250000元赔偿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处理委托事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八九月份返还给原告60000元,其余款项未返还。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本院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文书送达至被告增金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凯瑞公司与被告增金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后未按约履行并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190000元和50000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应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生效。被告增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委托合同自2017年5月17日解除。二、被告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19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2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西峡县增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晓伟审判员  朱江伟审判员  赛 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