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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与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012号原告: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住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100号省书刊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石蕴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系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46号英雄山文化市场三号大厅。法定代表人:孙衍奎,职务总经理。原告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读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新阶梯图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靓雯 更多数据: